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司促-6723-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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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葉叡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