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司促-6901-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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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榮通 江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榮通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江姿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中編號3-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5,88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17,7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江姿儀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