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LDV-113-司促-6940-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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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61,03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8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034元 劉莉玲 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 002 新臺幣95820元 劉莉玲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034元 劉莉玲 暨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5820元 劉莉玲 暨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