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LDV-113-司促-6992-202412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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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92號 債 權 人 陳玉霞 債 務 人 陳君綾(即陳克平之繼承人) 陳江延(即陳克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君綾、陳江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克平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克平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若翎即陳克平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3月25日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陳若翎即陳克平之繼承人之送達既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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