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V-113-司促-7052-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沈哲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37,24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28,301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1,51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46,782元),應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840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1,905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4元 沈哲緯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002 新臺幣14906元 沈哲緯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3 新臺幣13943元 沈哲緯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 004 新臺幣45836元 沈哲緯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