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司促-7282-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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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袁欣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