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就任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LDV-113-司司-32-20241211-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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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浚達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報駁回。 聲報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公 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該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貝特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貝特如公司)前 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茲具狀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云云。 三、查,稽之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尚欠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 散登記函、解散登記前後公司變更登記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以基院雅民辰113年度司司字第32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固再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貝特如公司章程、113年6月25日股東同意書、分割協議書等到院。惟查:㈠聲報意旨故稱貝特如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113年8月20日准予解散登記,然迄未提出相關函文為憑。㈡聲請人補正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形式上觀之乃107年11月8日公告之版本(且關於「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欄位之內容均空白),非解散登記前、後所編製。㈢上開補正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分別為112年12月31日、112年度所編製,顯不符本院命補正「清算開始時」清算人造具之旨;及㈣聲請人仍未補正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其上需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住居所、就任日期等項)到院。綜上,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是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之聲請,揆諸上之規定及說明,尚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末以,聲請人提出貝特如公司102年10月14日訂立之章程及1 13年6月25日所立之分割協議書,核其意旨應在主張原股東即被繼承人王○斌新臺幣500萬元出資額,係由聲請人1人單獨繼承,聲請人遂被選任為清算人。果此,聲請人日後重為聲報清算人就任之聲請時,除提出上所列各項文件、及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貝特如公司迄決議解散時之(唯一)股東仍為王○斌外,宜併提出王○斌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用作上開分割協議書形式上有效之憑佐,併予指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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