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LDV-113-司執-27472-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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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472號 債 權 人 陳美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易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易崇強制執行,惟所提出執行名 義正本(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86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所列債權人為呂汶奎,非本案債權人陳美端。本院遂於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命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執行名義,該通知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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