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LDV-113-司執-33658-202411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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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65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代 理 人 施亭妤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貴琴即吳芷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吳貴琴即吳芷 瑛現設籍於新北○○○○○○○○,有新北瑞芳戶政事務所113年11月11日新北瑞戶字第1135935528號函檢附之戶籍資料可參。又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之遷徙記錄,可見債務人最後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址,亦有債務人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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