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LDV-113-司執-36221-202411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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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221號 債 權 人 鍾金靜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 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龍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龍光對於第三人楊安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該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