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司執-37623-202412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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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62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佳憫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志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陳志豪對第三人 富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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