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LDV-113-司執-37790-202411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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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7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倩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林倩伃對第三人超視界資訊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事項資料所載,該第三人之設址為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又債權人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第三人設址為本院轄區之事證,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