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LDV-113-司執-38114-20241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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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11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家偉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陳來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陳來春強制執行,未陳報本院轄 區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矧債款人稱債務人現住臺北市內湖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