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司執-38452-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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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書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瑞華分別對於第三人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國慶郵局、永和福和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郵局之營業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永和區,是本件執行事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