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司執-38537-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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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5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曾郁翔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秋燕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陳秋燕對第三人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高雄市新興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