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LDV-113-司執-39006-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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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006號 債 權 人 陳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曉菁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事項資料內容所載,該第三人之設址為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又債權人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第三人設址為本院轄區之事證,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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