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LDV-113-司執-39413-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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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413號 債 權 人 朱秀娟  住○○市○○區○○街00巷0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葉辰郵局存款、 集保股票、人壽保險投保等財產情形,惟債務人葉辰之住所係在苗栗縣○○鄉○○村○○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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