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司執-39532-202412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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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53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顏國威即顏琛又即和昇蔬果行即顏清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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