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司執-40001-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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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001號 債 權 人 黃展英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5樓                          送達代收人 沈川閔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因債務人現服役於第三人海軍蘇澳後勤支援 指揮部,並向第三人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國軍宜蘭財務組領取薪資,遂請求扣押債務人章鈞對於上述第三人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在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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