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司執-40687-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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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6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細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 狀中,業已載明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為執行標的。又債權人僅提保險業通報作業查詢結果表,形式上無從認定本件執行程序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而使本院具有管轄權,且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