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LDV-113-司執-41447-20241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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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賴嘉慧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龍強制執行,未陳報本院轄區 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資料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矧債務人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陳志龍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