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LDV-113-司執-42072-20241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07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傅家翎 住○○市○○區○○○路○段0000號4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碧珠、邱阿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依聲請狀指明聲請執行債務人邱阿財所有不動產 (即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並非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上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鳥松區,本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