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LDV-113-司執-42333-20250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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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3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育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4 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以周育晨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傅良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惟查,該第三人之設址為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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