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LDV-113-司家聲-37-20241224-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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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甲○○ 輔 助 人 乙○○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丙○○、丁○○間給付扶養費事件 ,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裁判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 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上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依卷附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知,本件聲請人現年66歲,且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度全國餘命簡易生命表可知聲請人餘命逾10年以上。是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係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560元【計算式:5,519元×10×12×2=1,324,560元】,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