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LDV-113-司小調-423-20241113-1

字號

司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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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虞庭聿(原名林湘芸)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虞庭聿(原名林湘芸)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090元迄未付清 ,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在臺北市士林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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