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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3

案號

KLDV-113-司小調-507-20241113-1

字號

司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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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雅玟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對 業於112年7月30日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調解,有蓋印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調解聲請狀、及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揆諸上揭之規定,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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