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LDV-113-司小調-541-20241227-1
字號
司小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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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廖浩成 上列當事人對相對人曾琨勝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間買賣中古車,錢已 付清,迄未辦理過戶;相對人復另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萬餘元未還,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稽之聲請人提出之調解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名為曾 琨勝,然未有其他年籍資料之記載。本院於113年11月25日以基院雅民辰113年度司小調字第541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住所地址,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4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能補正,致本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權利能力、程序能力有無,復無從寄送調解通知,本件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