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扺押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LDV-113-司拍更一-1-20241126-1
字號
司拍更一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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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佳樺 相 對 人 林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保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並已辦妥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判決確認相對人積欠聲請人4,100,000元借款債務確定,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契約書、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6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台中法院郵局存證號碼2929號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台中福平里郵局存證號碼223號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足認系爭抵押權係依法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經聲請人合法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仍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以基院雅非敬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函通知相對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於113年10月29日具狀陳稱兩造間就房屋並無實際債權債務往來關係,聲請人曾對其聲請本票裁定,惟該本票係屬偽造,所提借據亦未言明用以擔保何筆債權,況借據契約書所填載之金額與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已侵害其財產權等語,然依首開說明,相對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等實體事項如有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其他途徑謀求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382-14 419.66 10000分之1 2 基隆市 中山區 調和 1382-17 3,293.16 10000分之238 3 基隆市 中山區 調和 1382-24 594.14 10000分之1 4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382-25 408.38 10000分之1 5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1382-29 1,966.44 10000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194 調和段1382-17地號 ------------------ 新豐街162巷3號二樓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二層: 85.62 合計: 85.62 陽台 9.03 雨遮 1.28 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調和段7221建號 491.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6 調和段7223建號 975.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6 2 7198 調和段1382-17地號 ------------------ 新豐街162巷3號六樓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六層: 7.00 合計: 7.00 陽台 2.56 422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調和段7222建號 957.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 3 7256 調和段1382-29地號 ------------------ 新豐街162巷13號地下一樓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地下一層: 6.73 合計: 6.73 1266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調和段7341建號 123.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