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LDV-113-司拍-102-2025010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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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彭郁群 相 對 人 周亞竹 利害關係人 閻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8日、110 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2萬元、192萬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已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於110年10月26日邀同利害關係人閻曉君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上開兩筆借款僅分別繳款至113年8月29日、113年8月26日,其後即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120萬7,795元及141萬3,77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各2份、借款契約書2份、貸放主檔資料查詢2份、動用繳款記錄查詢2份、催告函2份、一般保證人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信義 基瑞 168 176.18 5分之1 編 號 建 號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次、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建物門牌 1 93 基瑞段168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三層、 121.5 陽台、 7.59 全部 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 備考 含共有部分96建號之權利範圍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