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V-113-司拍-113-2025010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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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關 係 人 余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同法第867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余佳芳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供作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3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7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關係人余佳芳向聲請人借款335萬元並與聲請人締結借貸契約書,亦於113年7月22日簽發票面金額為503萬元之本票予聲請人。詎關係人迄今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嗣關係人余佳芳雖於113年7月30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院復於113年12月4日通知關係人、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就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又該通知函均寄存送達於關係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關係人及相對人迄今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基隆市 七堵區 五堵 五堵北 1028 空白 空白 738 173/4428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73/4428)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01 268 福三街26之3號 五堵段五堵北小段1028號土地 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四層 四層:78.12 78.12 全部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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