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LDV-113-司拍-63-2024121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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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1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第一、二順位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9萬元、166萬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已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8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各82萬元、138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相對人自113年3月16日起未依約按期還款,依約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各65萬2,956元、109萬9,028元,合計175萬1,9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各2份、借款契約書2份、查詢放款主檔資料2份(以上均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3年9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安樂 武嶺 90 8.49 4分之1 2 基隆 安樂 武嶺 90-1 2.56 4分之1 3 基隆 安樂 武嶺 91 114.35 4分之1 4 基隆 安樂 武嶺 91-1 7.81 4分之1 編 號 建 號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次、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建物門牌 1 20 武嶺段91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4層 一層、 68.25 全部 基隆市○○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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