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司拍-69-2024110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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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賴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賴佩廷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 計新臺幣(下同)74萬元、18萬元、193萬元,均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及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視為全部到期。賴佩廷110年1月29日以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第1順位89萬元及第2順位254萬元,均迄140年1月27日確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上開借款等債務。詎賴佩廷自113年2月起未依約清償,經催討未果,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以上均影本)、及補正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台北圓山郵局存證號碼000341號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等為釋明,形式上堪認屬實。本院於113年7月29日以基院雅非速113年度司拍字第69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18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形式上益徵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