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LDV-113-司拍-72-2024111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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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相 對 人 廖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以名下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登記第1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02萬元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借款等債務。相對人107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68萬元,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經通知後視為全部到期。因相對人自113年3月起未再依約清償,迄尚欠本金1,116,4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故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購屋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列印、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通知函暨回執(以上均影本)等作為釋明,形式上堪認屬實。本院於113年8月6日以基院雅非強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債務人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益徵聲請意旨主張可採,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