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LDV-113-司拍-86-202412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游千慧 相 對 人 余佳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余佳達前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5 10萬元,並開立本票9紙。余佳達民國112年4月13日以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第一順位1,000萬元(同年5月30日變更為2,000萬元)、迄122年4月11日確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上開票款等債務。詎聲請人於113年8月29日付款提示後,迄未受清償,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及補正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釋明,形式上堪認屬實。本院於113年9月18日以基院雅非強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20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形式上益徵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所有權人:余佳達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註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仁愛區 德厚 38 1142 10000分之189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1510 德厚段00 -------------- 南榮路22號8樓之1 15層 鋼筋混凝土造 八層:79.95 合計:79.95 陽台12.45 花台0.31 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德厚段1593、1594、1595、1596建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 2 1511 德厚段00 -------------- 南榮路22號8樓之2 15層 鋼筋混凝土造 八層:86.07 合計:86.07 陽台10.85 花台0.91 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德厚段1593、1594、1595、159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