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V-113-司拍-95-202501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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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鄭建居 相 對 人 李隆信 債 務 人 杜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杜俊輝民國108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800萬元,約定109年12月6日清償。李隆信以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2月10日共同設定登記同額之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擔保。因債務人屆期未清償,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 協議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本票號碼:TS389725)等為憑。稽之上揭事證資料,受擔保之特定債權、債權金額及清償期等之約定均甚明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式上觀之尚非無依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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