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LDV-113-司消債調-117-20241024-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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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高俊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繳聲請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10日命其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於同年9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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