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LDV-113-司票-332-20250304-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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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張哲億 相 對 人 張法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法棟「居基隆市七堵 區東興街6巷76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居基隆市○○區○○街0巷0 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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