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V-113-司票-334-2024100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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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黃義昌 相 對 人 莊河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 1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為111年2月15日,利息未約定,詎於屆期後經提示後僅獲部分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