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司票-370-2024102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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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余星辰 相 對 人 王子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子恩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5件(票據號碼: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NO772867),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80,000元 CH0000000 02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80,000元 CH0000000 03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80,000元 CH0000000 04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20,000元 CH0000000 05 112年10月10日 112年10月10日 40,000元 CHNO77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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