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司票-391-2024102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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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朱育宏所簽發之票載 金額新台幣260,000元,發票日為民國111年11月14日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所出具之本票,票面已記載付款地為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轄區,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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