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LDV-113-司票-401-202410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 相 對 人 林苡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70 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2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1日簽 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萬元,約定利息年利率16%,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於113年8月3日提示後迄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