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司票-402-2024112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莊其瑞 相 對 人 朱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620277)內 載憑票交付新臺幣3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50萬元(票據號碼:CH620277),未記載到期日,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3年6月11日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