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司票-452-202412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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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相 對 人 翁皓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 2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490,000元,到期日未載,利息未約定,詎於113年11月25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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