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LDV-113-司票-503-2024122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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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孟婉君 相 對 人 仲威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仲威錤於民國111年3 月2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11年3月23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之本票1件。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就其中之3萬元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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