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V-113-司票-506-202503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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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陳德恩 相 對 人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224181)內 載憑票交付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60萬元(票據號碼:TH224181),到期日為113年8月3日,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3年8月3日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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