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LDV-113-司票-508-202501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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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蔡俊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耀欣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0日聲請本院向相對 人黃耀欣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業於113年12月7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