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3-司票-514-2025012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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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汪惠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毅峯、邱怡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毅峯、邱怡芳於民國11 3年6月25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6萬元,於113年7月24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60萬元,共2張本票,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查本件票據號碼CH0000000之本票正面註記「每月20號還款2 萬共13期」等語,票據號碼CH0000000之本票正面註記「每個月20號還24000共25期」等語,該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系爭2張本票自因而無效,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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