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LDV-113-司票-517-20250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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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陳麗玲 相 對 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8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TH158656) ,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2,0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月8日簽 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受款人記載為陳麗玲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TH158656),詎於111年1月8日提示後迄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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