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LDV-113-司繼-1183-202503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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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游春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拋 棄繼承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分別於113年12月12日、114年3月5日發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