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V-113-司繼-1214-202412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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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李儀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孫士懿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5樓之3,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